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背负“转化KPI”的高校,如何与站在创业路上的科学家产生“共鸣”?
 
背负“转化KPI”的高校,如何与站在创业路上的科学家产生“共鸣”?
日期:2022-06-29  点击:258
1-1 二维码

       作者: 施懿

       当前,医疗领域的创新与转化备受市场关注。而在这种高关注之下,作为创新力的“生产方”,科研院校自然而然成为了行业焦点。
       尤其是高校,它们相较于以临床为重心的医疗中心和以研究为主导的科研机构,拥有更多面向市场的核心能力。因此在实际产出上,其基于早期项目的孵化效益也更加明显。据动脉橙果局统计,在2022年1-5月完成早期融资的97家初创企业中,85%以上的创始人都出身于高校。
       即便如此,高校当前在医疗创新与孵化上仍存在诸多局限性。在这之中,最关键的一点就是高校如何与科学家在转化上达成“共识”,即双方如何通过“有效交流”,解决好“产权归属”、“利益分配”等敏感话题。
       虽然是“亲兄弟”,但科学家与高校之间的还存在一定的隔阂,而且越往后走,隔阂就越大。这是因为双方的立场截然不同。
       站在科学家的角度,觉得自己辛辛苦苦研发出来的成果,为什么在走向市场时要给高校分一杯羹,而且还分得这么大?站在高校的角度,觉得自身在科学家做研发的过程之中提供了诸多帮助,为什么在产生效益的时候,要撇开自己?
       双方其实都没错,错的是双方之间没有建立一种“平衡”,而这种“平衡”可能是一个理念,一种方法,或者是一条制度。

       科研人员和高校之间的摩擦需要“换位思考”

       我国医疗创新的路上从来都不缺“赶路人”,每年申请专利的数量已连续三年位列全球第一。但真正能够成功转化的仅有10%,而最终实现商业化的还不到5%,这意味着大多数医疗创新项目都未能跨过“死亡谷”。
       这其中的原因有很多,例如科研成果并不适合转化为经济效益、科研人员只为“发文章”对成果转化没有太大兴趣、成果转化所需的专业人士还存在一定缺口等等。
       但这在其中,高校都存在着一个共性的问题,那就是科研人员以及高校成果转化机构对市场的理解都不够深刻,这种认知偏差会造成双方对彼此都不信任,因而会在转化过程中产生分歧。
       先说科研人员。科研人员长期身居研究室,比起成果的商业化,他们更专注技术的发明,因此对行业的准确认知有所缺乏,在转化过程之中很容易钻“牛角尖”。这时候就更需要专业的机构对其成果商业化的过程给予辅助。
       但高校成果转化机构当前也大都存在着误区:一方面,由于医疗领域的创新转化之风刚吹到国内高校,成果转化机构成立时间尚短,认知和模式都还需进一步摸索;另一方面,其基于创新与转化的核心能力并不具备,相关的市场资源也不完善和精准。
       因此,无论是科研人员,还是高校成果转化机构,当前都需要在创新与转化链条上不断地向前摸索。但就是在向前迈进的过程中,双方因为立场不同,在成果转化“利益分配”上当前还存在着一些矛盾。
       一方面,转化利益如何合理分配?科研人员究竟拿多少?高校成果转化机构拿多少?站在高校的角度,高校不但为研究人员提供了实验室,配备了相关的研究设备,还给研究人员的成果提供了展示的平台。平台搭建也耗费了大量的财力、物力和人力。
       但科研人员也会认为,科研成果的产出主要在于自己的付出和研究,并且大多数成果转化机构介入的时间都在中后期,因此自己理应获得更多成果转化的利益。
       另一方面,转化成果的所有权由谁把握也是一个矛盾点。成果转化是一个长周期且复杂的过程,这其中有很多个节点都需要有人站出来去做决策,而且有时候做决策的效率也极大程度的影响着转化的结果。
       但当前,国内大多数成果的所属权都握在了高校成果转化机构手里,科研人员想要自主地去进行一些市场化动作是存在难度的。这个“难”主要是体现是审批上,审批流程复杂,周期相当长,这往往会延缓或者终止科研成果的市场化行为。所以,这让科研人员非常苦恼。
       但高校成果转化机构这样做也并不是没有它的道理。毕竟科研成果走向市场,很多情况下是打着高校的名义,高校审批“卡的严”主要是考虑其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从全球到国内:高校如何与科学家“达成一致”?

       问题已然存在,那要如何解决呢?
       放眼世界,海外不少高校的成果转化起步时间都比较早。以美国为例,美国在90年代初期高校科研成果转化率就已攀升至80%,即便是到了现在,美国在高科技领域的科研转化率仍然维持在50%以上。
       那海外高校是如何在转化利益上与科研人员产生平衡的呢?
       · 牛津:学院垄断知识产权
       科学家出技术创造出科研成果,转化机构出资金、打造资源帮助科学家把科研成果落地,那么成果落地后,又该归谁所有呢?
       关于这个问题,牛津大学直截了当地给出了答案:大学是为科研工作者创设研发环境的供给者,同时也是科技成果知识产权的享有者和垄断者。
       这样的规定并不是武断,也不是想要霸占科学家的科研成果,牛津大学有着自己的理由。
       虽然牛津大学享有科研成果的知识产权,但也会通过科研奖励、公司股权分配、知识产权许可利润提成等分配模式回报给科研人员。
       科研成果转化的部分利润会作为科研工作者的报酬,这样做更加激励了科研工作者进一步参与研发的积极性。同时,大学也承担为科研工作者提供开展科研工作所需要的各种有利条件和宽松环境,为科研人员潜心研究和大胆创新提供物质保障。
       如果没有将科技成果转化成商业价值的平台,那么科技成果只能是束之高阁的理论和观念。牛津大学为初创公司带来的并非来源于优惠政策,而是优质服务。院校搭建起将科研的理念、想法转化为现实的平台,才是企业能够成功孵化的关键。
       · 多伦多大学:技术持有人自由选择
       如果说牛津的办法过于激进,让科学家接受起来有些困难,那么多伦多大学的处理方式就更为温和。
       多伦多大学针对成果所有权问题上专门出台了一项政策——“技术持有人自由选择”:科研人员可以选择拥有个人所有权并承担专利费用和技术商业化的全部责任,也可以选择将这项技术移交给多伦多大学。如果将技术转让给多伦多大学,技术持有人依然可以参与技术的商业化过程。
       如果选择个人所有技术,那么技术持有人就需帮助创新与合作办公室(IPO)准备营销材料并被确定为潜在的被许可人。还需要与创新与合作办公室(IPO)一起确定可能对其技术感兴趣的公司和联系人,并创建非机密营销材料,以便与潜在的被许可人共享。
       最后,创新与合作办公室(IPO)还需要获得足够的知情权和参与度。技术持有者需要告知创新与合作办公室(IPO)有关技术IP的重大进展,即将出版的出版物或与IP相关的公司交流情况。保持创新与合作办公室(IPO)的知情与参与,让创新与合作办公室(IPO)更好地指导技术持有者获得潜在的融资机会或其他有用的资源。
       多伦多大学将决定所有权归属的权力交给了科研人员,这样的方式更容易让人接受,但却在一定程度上增加了科研人员的工作量。虽有创新与合作办公室(IPO)的协助,但科研人员仍然是商业转化的“主力军”,需要花费更多的精力去处理商业化的问题,就可能造成成果转化进度的减缓。
       · 哈佛大学:成果转化收益分配条例实现激励与“反哺”
       除了对科研成果的拥有权,利益分配也是让众多科学家和机构产生分歧的一大难点。
       哈佛大学在2005年成立了技术开发办公室(OTD),并由其统一负责发明专利的商业化。从创办到现在,技术开发办公室(OTD)已经为世界各地超过145家哈佛系初创公司提供了资金扶持,为哈佛和哈佛系初创公司创造了不小的经济效益。
       值得一提的是,技术开发办公室(OTD)和科学家之间分配关系并不只是和其他的一些机构和科学家一样——单纯的就转化获利的按比例划分。它有自己的一套方式激励科研人员并让科研人员能够“反哺”自己。
       哈佛大学现行的成果转化收益分配条例于2010年4月修订,该条例体现出三个特点:
       一是对象明确。对分配主体无论是实验室、学院、学校和研发管理基金,还是一名甚至多名创造者都有明确、可操作的分配方案。
       二是多劳多得。可按每个创造的相对价值进行成果收益分配,创造者的个人收益一般在30%左右,且个人的收益所得都将支付给个人。
       三是资源公平。创造者的个人收益一般约为30%左右,归入学校各级各部门的收入约55%左右,其余作为创造者后续的科研经费约占15%。
       在科研成果转化中,人员激励机制是重要环节。这个“对象明确、方式明确、较高的‘反哺’比例”的条例,充分调动了哈佛科研人员的积极性和创造性。

       他山之石:国内高校如何借鉴?

       任何事物的发展都是需要过程的,尤其是在医疗创新与转化领域,一定是需要经过不断的摸索和尝试,在时间的沉淀之中找到适合自身的科研成果转化模式。
       以哈佛大学为例,在2000年至2004年间,哈佛大学在综合技术许可、许可收入和初创公司的创建数量等创新维度上仅排名全美第18位,与其全球第一高校的位置相差甚远。直到2014年,哈佛大学才开始走在这一领域的前列。从“追赶者”到“领导者”,哈佛大学在创新与转化这条道路上花了整整10年。
       国内高校也是如此,现阶段除了要认清自身的问题,同时也要去积累海外基于创新与转化的先进理念和成熟经验。那么,我们能学到什么呢?
       首先,科研人员和高校成果转化机构双方都应该充分了解对方在整个转化过程中的位置,以及所发挥的作用。科研人员应该摆正高校的合作关系,而不是将高校看作服务的平台,单方面接受高校的帮助。
       高校也应该在成果转化的过程中“择机而退”。当科研人员通过高校寻找到了商业伙伴、投资方,可以与企业进行深度合作时,高校在成果转化道路上的基本任务就已经完成,适时的放权松绑,交还科研人员更多的自主权,更有利于科研成果后期转化的成功。
       其次,通过不断地探索和磨合,双方要尽快找到一条适合自身发展的转化链条。虽然所有成果转化的项目想要的结果都是成功,但成功的途径与方法事实上是各不相同的,所以不同的合作项目就要有不同的合作模式,科研人员与机构之间相互磨合、相互适应是必不可少的环节。
       最后,双方应该建立良好的协同关系,多沟通,多交流,共同打造成果转化的生态平衡圈。从某种意义上来说,在成果转化这条链条上,科研人员和高校成果转化机构实际上是相辅相成的,当然,如果双方处理得不好,也有可能演变成“一损俱损”。
       所以,双方都应该在日常的工作之中多沟通。科研人员多和高校成果转化机构汇报自身的科研情况和现阶段所遇到的痛点,相应的,高校成果转化机构也要早参与,在科研人员最早期需要扶持的时候给予帮助,另外,高校成果转化也要多关心,及时性地解决科研人员在创新与转化过程之中遇到的各种难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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